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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天都是人权日

 

 

有些节日令人欢欣,有人节日令人感伤,有些节日令人百感交集。对中国人来讲,每年的1210日,世界人权日,无疑属于最后一种。

在中国,人权一度是一个无比陌生、疏离、遥不可及的词语,而今,却频频出现于我们的政治生活甚至日常生活当中,与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等一道,使我们头脑发热、咽喉冒火、舌头打结。这一剧变背后,正是我们的国家从官本位向民本位,从权力话语向权利话语,从视人民如草芥向人民至上、人民万岁的艰难转型。当人权成为流行词汇,不管基于什么缘由,出于什么目的,至少胜于人权成为禁忌的时代。

只是,当我们言必称人权,是否意识到这个词语的内涵日趋模糊、虚幻,就像有些人言必称人民,却暗自掏空了人民的实质?作为概念的人权、形而上的人权、宏大叙事的人权,常常使人权的呼吁者陷入致命的迷失,导致他们漠视、遗忘了具体的、确切的、形而下的人权。一旦前者压制了后者,人权就开始空洞化,甚至背叛了其本质。

《知识分子》一书结尾,保罗·约翰逊提醒读者:“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首先记住知识分子惯常忘记的东西:人比概念重要,人必须处于第一位。”这一忠告,理当构成我们谈论人权的前提。

所以,我们谈论人权,尤其是考量人权的进步或倒退,最好能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权利与具体的事件。譬如对犯罪嫌疑人而言,首先要保障的是其沉默权,其次是辩护权,复次是人格权。这些权利,犹如水和面包一样具体、形象、不可或缺。沉默权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而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当后者的标语从墙上消失,而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此即人权的进步。当然,进步的关键,在于对“你有权保持沉默”的落实,只要你坚持沉默,公权力不得使用任何利器逼迫你开口说话。相比言论的自由,沉默的自由才是根本。

辩护权更为明了:一是有权自行辩护,二是有权委托法律允许的人代行辩护,三是法院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像数十年前直接剥夺辩护权的恶劣情形,如今断难再现了,这是进步,不过相当有限,因为,现在流行变相剥夺辩护权,倘法院不太中意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不是在庭上限制律师的发挥,就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自愿”解除对原律师的辩护委托。就此而言,辩护权的夯实和拓展,还有漫漫长路要走呢。

对犯罪嫌疑人(以及罪犯)人格的尊重与保障,是考量人权最鲜明的标尺之一。这里面有一原则,即无罪推定。未经法庭宣判,犯罪嫌疑人便是无罪之身,既然无罪,他便当如常人一般。然而在中国,如对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令其出庭受审之时,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等,风靡一时,至今不绝——大抵只有极少数人,可以衣冠楚楚,出现在被告席上,更像是一种司法特供。这无疑严重侮辱、伤害了他们的人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比如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的问题……已经明确要求不允许有这样的做法”。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今后该省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可着便服,以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被告人还可以和辩护律师坐在一起,随时沟通。希望这一进步,不止体现在河南的法庭,而能推及全中国。

对这些最基本的人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给予积极响应,它不仅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还提出了具体化的对策:“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归根结底,人权的保障,必须知行合一。第一步在于知,保障人权,不是保障一个虚幻的概念,必须从保障具体的人、具体的权利开始;第二步在于行,保障人权,不当空喊,使权利滞留于洁白的纸面,而必须使其从《宪法》走向看守所、走向法庭、走向监狱、走向人间。譬如严禁刑讯逼供,我们高喊一千遍,不如践履一次更有意义,因为高喊一千遍,并不能叫醒一个装睡的人,践履一次,则有可能扼杀一宗冤案、一起“被自杀”的诞生。

世界人权日,让我们行动起来。从今天开始,让每一天都成为人权的节日。

 

2013128

 

供《东方早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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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

羽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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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撰稿人,退步青年。撰有《从黄昏起飞》(花城出版社,2008)、《穿越午夜之门——影像里的爱欲与正义》(花城出版社,2009)、《百年孤影》(东方出版社,2010)、《酒罢问君三语》(宁波出版社,2012)、《少年游》(广西师大出版社,2014)、《岂有文章觉天下》(华夏出版社,2014)、《帝王学的迷津:杨度与近代中国》(福建教育出版社,2016)、《鹅城人物志》(广西师大出版社,20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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