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前些天为《东方早报》所撰社论,见报有删改。此系原稿。】
拿什么保护你,被性侵的儿童?
对孩子而言,这是一个黑色的五月。5月8日,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6名女生开房;5月15日,安徽潜山,小学校长在12年里先后性侵9名女童;5月18日,安徽舒城,男教师猥亵7岁女生;5月20日,山东青岛,幼儿园保安猥亵儿童;5月21日,河南桐柏,54岁教师猥亵女生;5月21日,湖南嘉禾,小学教师猥亵多名女生;5月22日,广东雷州,小学校长性侵2名女生;5月27日,广东深圳,教师猥亵4名学生……
不必说细节,单是这些枯燥的数据,足以令我们触目惊心,悲愤欲绝。而且,这些浮出水面的丑闻,绝非全部,水面之下,还有多少被漠视、被压迫的受害者,还有多少被保护、被纵容的施害者?
5月17日,新华网专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新闻处处长荣明达。他说,全球范围内大概有20-25%的孩子会受到性侵害,一些国家甚至高达35%。依此,你可以估算,这8起性侵案之外的中国,还隐藏了几多罪恶。
连续案发,公众怒不可遏。有人呼吁教育部长出来道歉,有人建议对性侵者进行化学阉割,有人到小学门口举牌抗议,牌上写道:“校长:开房找我,放过小学生”,响应者众,其语虽反讽,实则忧愤,每一个汉字都是对性侵者及其背后的畸形社会的无情鞭笞。
拿什么保护你,被性侵的儿童?儿童节将至,这个问题愈发迫在眉睫。如果我们提供不了答案,那么如何能肯定,明天是儿童节,而非儿童劫,是儿童的假日,而非末日?
说起答案,无非老调重弹——重弹次数越多,越见其无力:一是法律,二是教育。
几乎每个人都会说,保护儿童,当从立法做起。这方面的立法,确有缺口与争议。譬如近年来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简直比死刑存废之争还要热闹。不过老实讲,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之间的界限难以轻易抹灭,倘将前者强行纳入后者,一来有违法理,二来,有些人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最响亮的理由即其量刑偏轻(5到15年),起不了惩戒与威慑之用,然而强奸罪的起点刑更低,仅3年——据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次,量刑起点为3到5年的幅度之内。如此,即便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对相应犯罪的惩罚力度,极有可能不是加重,而是减轻。这让满腔热忱的呼喊者们情何以堪?
由此可知,我们的立法,未必那么不堪。当前最急迫的问题,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以万宁的性侵案为例,案发后,当地警方刑拘两名犯罪嫌疑人,不是以其涉嫌强奸罪,而是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罪名的选择,备受争议,警方因此背负了不公的骂名(后来,警方主动将所涉嫌的罪名改为强奸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再如,受害学生家长原本委托了7位外地律师,如今全部解除委托,理由是“承受不了压力”,这其中的勾当,不言自明。如果说性侵案是丑闻,那么其执法过程,何尝不是丑闻呢?
质言之,对儿童的法律保护,不仅在于完善立法,更在于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窃以为后者才是当务之急。进一步讲,纵使立法完美无缺,执法却依然如故,未来不过是对现实的复刻,而不会有所进步。
法律之外,再说教育。据报道,这些性侵案中,不乏学生长期被性侵、教师长年作案的恶性情节。为什么受害者不曾呼救、举报呢,是不敢,还是不知;为什么恶行迟迟不得曝光?这些问题都指向我们的现行教育。
万宁的丑闻爆出后,宁波一位小学语文教师认为“这是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的好时机”,可惜她的实践,一堂前无范例的“性教育课”,引来了家长的批评,斥之为“下流”——此即问题所在,对中小学生的性教育,最大的阻力,恰恰来自成年人。一些学生遭到教师的猥亵与性侵害,选择沉默而非告诉父母,未必是孩子的无知,家长难道不该反思么?
所以说,接踵而至的性侵案,迫使我们直视教育的误区:不仅针对学生,更针对家长。中国的性教育,不是从学生开始,而是从家长的心理开始。颇有一些家长,不论对于性,还是对于孩子,都亟需调整陈旧的心理。
对学生的性教育,应及早展开,使他们懂得并敢于保护自己的身体,如那位小学老师,一边给4岁的女儿洗澡,一边教育她,不能随便暴露身体给男人看,结果,爸爸不小心推门进来,这个正在洗澡的小姑娘立即学以致用,高叫:“老男人,快出去!”
用教育健全孩子的心智,用法律捍卫孩子的身体,这两者必须齐备,否则我们的孩子,只可能继续生活在魔手与惶恐之下。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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