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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内,人情之外

 

 

66封钱锺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杨绛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钱瑗书信,如此重磅的拍卖,本身就是新闻,何况还引来了期颐之年的杨绛先生的严正抗议。此事令举国瞩目,正在想见之中。

1980年代,钱锺书一家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的李国强鸿雁往来,其中不乏对历史和学者的评判;并赠其手稿,“只是留作纪念”。如今拿出拍卖,难怪杨绛反感,发表公开信质问:“……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这等事,换做一般作家、学者,想来大多都不能接受,更别提一贯爱护羽毛、珍惜声名的钱锺书夫妇。

然而,人情归人情,法律归法律。杨绛在公开信中高呼“法治不是口号”,她的主张如“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等,会受法律支持吗?

首先,杨绛弄错了。争议的主体虽是书信,却无关通信权,而关乎其一家三口的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其次,要分清书信的物权、著作权与隐私权之归属。你写信给我,著作权归你;信到我手,物权归我,所以李国强享有这些书信的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殆无疑义,展览也好,拍卖也罢,都是他的合法权利。只是他行使处分权,不能越界,不能伤害写信人的著作权(这三人当中,钱锺书、钱瑗已经去世,不过其著作权仍在50年的保护期内,当由杨绛继承),以及写信人与信中涉及的第三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基于此,杨绛可以保护隐私权等为由,要求终止拍卖,反过来讲,只要拍卖方能做到保护写信人一方的隐私权等,那便可继续拍卖。故此,争议出现了和解的可能,即如游云庭律师所建议的那样,在信件内容不予公开的条件之下进行拍卖,这样便顾全了双方的权利和令名。

坊间对于此事的评论,偏向杨绛一方,甚至以其“年逾百岁”作为声援的理由,不免有些以人情压迫法理之嫌。其实细究起来,在法律之内,人情之外,还是有一块宽阔的地带,供正义缓冲,权利两全。明乎此,我们就不会匆忙唱高调、下结论。

最后说一点题外话。李国强将钱锺书一家写给他的书信、赠与他的手稿,在杨绛尚且在世之日,便拿去拍卖,虽符合法理,却不近情理。也许他有难言的苦衷,然而被杨绛及媒体追问,却将责任推诿到朋友身上,称“这件事情和我没有关系”(怎么可能没有关系呢),则令人不敢恭维。钱锺书阅尽千帆,老于世故,与这等人为友(全家与其通信近百封并赠予手稿,交情自然非同一般),九泉之下,只能慨叹遇人不淑。

 

2013年5月27日

 

供《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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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

羽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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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撰稿人,退步青年。撰有《从黄昏起飞》(花城出版社,2008)、《穿越午夜之门——影像里的爱欲与正义》(花城出版社,2009)、《百年孤影》(东方出版社,2010)、《酒罢问君三语》(宁波出版社,2012)、《少年游》(广西师大出版社,2014)、《岂有文章觉天下》(华夏出版社,2014)、《帝王学的迷津:杨度与近代中国》(福建教育出版社,2016)、《鹅城人物志》(广西师大出版社,20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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