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不公正的社会,越需要宽容
这些年来,呼吁宽容的声音越来越响亮,反观现实,对宽容的践履,却越来越艰难。主张宽容的人与拒斥宽容的人之间的裂痕,越来越不可弥合。
拿前不久举国若狂、如今渐渐冷却的李天一案来说。公众热议此案之际,我的两个朋友,因发出异于流俗的声音,皆引火烧身。其一认为,世上没有恶人,只有恶行(我想起了伟大的克劳伦斯·丹诺律师,他从不憎恨罪犯,只憎恨罪恶),李天一必须为其恶行承担罪责,不过,作为未成年人,他何尝不是畸形教育文化的受害者呢,“握紧你的拳头,同时怀着一颗悲悯的心”。
另一人是一位律师。针对李天一等五位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已经与受害人一方达成和解的传言,他指出,只要其过程出于自愿,那么这一和解当是好事,是对受害人的抚慰,为法律所倡导,当然这并不影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只是可以酌情从轻,“增加仇恨和进一步撕裂社会,不应该是我们的目的”。
这两段话的主旨,都是宽容(包括悲悯与和解),而且是有节制、守法度的宽容,绝非挥霍无度、泛滥成灾的宽容。言说者并未为李天一的法律责任开脱,在批判恶行之余,他们深邃的目光,投向了恶行之前(谁制造了李天一)与恶行之外(如何补偿受害者)。可惜这般理性而平和的言论,却迎来千夫所指。愤怒的千夫眼中,容不下一丝对李天一的怜悯,与任何有助于减轻李天一之刑罚的说辞。
若譬之为战争,那么此一方的宽容,与彼一方的仇恨,兵力对比实在悬殊,双方无须交手,便可分胜负。不过,我所不解的是,二者非要成为势不两立的对手么?譬如我那两位朋友,他们同样表达了对李天一的愤怒,只是他们心中,并非塞满了仇恨的血块。仇恨之上,还有更紧迫、更高贵的事物,为这个社会的重建所亟需。
2000年4月1日深夜,来自苏北沭阳县的4个失业青年潜入南京一栋别墅行窃,被主人发现,穷极败坏,拔刀杀人,德国人普方一家四口死于非命。案发后,普方的母亲从德国赶来,给审判此案的法院写信,希望不要判这4个年轻人死刑,因为德国没有死刑,“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最终却未偿所愿。当年11月,在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国人及其他外国侨民设立了普方协会,以纪念普方一家,最好的纪念,是使那些凶手不再沦为凶手,那四个杀人的青年皆未受过良好的教育,所以该协会的宗旨,便是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家庭的教育与生活状况。
普方的母亲不恨凶手么?他的德国同胞不恨凶手么?他们的仇恨,也许远远超出我们对李天一的仇恨呢。然而,他们表达仇恨的方式,不是杀戮,而是试图制止杀戮的再生;不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而是以德报怨,努力祛除犯罪的成因。这种做法,我们称之为宽恕,它源于仇恨却高于仇恨,在时间的催发之下,它的力量,比仇恨的力量,更加坚韧而令人心折。
这个宽恕的故事,虽发生在中国,主角却是德国人。这愈加折射了吾国的贫瘠与吾民的暴戾。归结起来,我们的国度,一无宽容的传统,二无宽容的制度,三无宽容的社会土壤与人心,注定了宽容之难。这第一点构成了我们的原罪,无法改变;第二点,我们是多么渴望改变,有心却无力;惟有第三点,为我们力所能及,势在必行。
正基于此,我们会发现,当李天一案几乎点燃了一个国家的熊熊怒火,有人主张,应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对他们有所同情和怜悯,应尊重施害方与受害方的和解,这是多么可贵。假如我们只听见对李天一的喊杀,而无一丝哀悯的悲声,假如只有仇恨,而无宽容,我不认为正义就此得到了伸张。哪怕对悲悯与和解的宣讲,遭遇了激烈的反弹,然而,阻力愈大,愈能印证悲悯与和解的必要。
有人说:越不公正的社会,越不可能宽容。诚哉斯言。不过在这里,我要把此言反转过来:越不公正的社会,越需要宽容。宽容不仅是通往公义的阶梯,它就是公义本身——没有宽容,只有仇恨,正义只能陷入冤冤相报的漩涡,永无出头之日。
这里需要辨析一点,宽容绝不是纵容,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底线的坚守。换言之,宽容有其限度,丧失了这一限度,宽容便不再通往善,而通往恶。当你做错了事,我可以宽容你,前提或底线是,你必须认错。若连认错都不愿,或者不知己错,我还宽容你,难道不是助纣为虐吗?
我们常听人呼喊:没有宽容就没有未来。事实上,此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没有真相就没有宽容,没有忏悔就没有宽容。
2013年3月12日
供《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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