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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编辑约稿所嘱,此文旨在回顾与反省,而非展望。何况我本不擅长开药方。见报标题为《劳教:被禁锢的时空》,似嫌文艺。】

 

 

 

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

 

 

 

 

“停用”与“废除”之别

 

这是姗姗来迟的新年礼物,它迟到太久了,以至一些心急如焚的国人签收之时,不再惊喜,反而埋怨不已。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户籍制度”——这前三者,可谓压迫中国政法的三座大山——的改革。针对第一座大山,孟建柱在会上宣布,中央已经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只要对中国政治运行规则不太隔膜,都能轻易推断:既然经中央拍板,政法委放风,人大的审批不过是顺手推舟。

呼吁废除劳教制度的国人,与深受劳教之害的国人,似乎可以长出一口恶气,如重庆那帮因言而被处劳教的受难者,已经为此举觞称庆。但是,且慢,请细看新闻,劳教制度即将迎来的结局,只是“停止使用”,而非“废除”或“取缔”。两者区别何在?按我的理解,停用,顾名思义,即暂时不用,以后会不会重新启用呢,则有待“与时俱进”;且停用的要点在于“用”,并未否认劳教制度的合法性,不是因其非法而停用,而是因其无用而停用。倘言“废除”,则直接否决了其合法性,彻底打入另册,永世不得翻身,如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可为参照。

打个比方,劳教制度这座大山,被停用,等于在山前立一块告示牌,上书“此山不准通行”,山依旧在;被废止,则等于把山铲除了,前方一马平川。

这不是咬字眼。为什么是停用而非废止,此中大有深意存焉。论其原由,自然不是取决于观念,而是取决于利益。决策者未必不知劳教之恶,无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所牵涉的利益,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复杂多矣。决然废止,如壮士断腕,他们缺乏挥刀的勇气。停用则更具妥协性,更能兼顾各方的脸面与利益,更有助于所谓的社会稳定。只是,停用之后如何,劳教之毒是否彻底清除,孰难预断。

停用与废止之别,所呈现的不仅是劳教制度改革的艰难,这背后的权力博弈,足以折射中国司法改革甚至中国改革的困境与命运。

 

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一)

 

让我们从头说起。

劳动教养制度的前世,当在苏联。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便处处以俄为师。1949年建国后,政法、经济与文化制度大半照搬苏联,劳教亦属其列。据孔祥新先生考证,劳教的原型即列宁时代的“劳动营”,俗谓“古拉格”,全称是“苏联劳动改造营总管理局”,这些称谓背后的历史实在惨绝人寰,若你读过索尔仁尼琴的名著《古拉格群岛》,对此应该不会陌生。

1960年,“古拉格”被赫鲁晓夫以“专横的、不合法的”为由全面撤销,此刻,中国的劳教制度正蹒跚学步。

1955年8月25日,时值“肃反”,中共中央继《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发出后,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第六条指出:

“对这次(肃反)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成因为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各省市应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全国性的劳动教养的场所,由内务部、公安部立即筹备设立。务须改变过去一个时期‘清而不理’的情况。”

这是“劳动教养”第一次被官方明确提出,并确定了政治调门:劳教,是政治斗争的工具,兼具维稳(更堂皇的说法是“维护公共秩序”)之用。这调子,后来虽有所淡化,却始终不曾消弭。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劳教人员同样是螺丝钉,以强制性的劳动,服务于国家机器,正所谓“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当时还称“工资”,显见劳教人员尚未被国家抛弃。劳教则“具有明显的安置就业性质”。

需要注意劳教诞生的历史背景。1950年代,中国先是“镇反”,后是“肃反”。后者发生于1955年6月至1957年10月。由其名目“肃清”可知,肃反的对象在内部,即暗藏在“机关、团体、军队、学校、企业(国营的、合作社营的和公私合营的)”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并划出了5%的经典比例。因其打击范围有限,故最终投入劳教的人员,全国不足1万人。

“肃反”之后是“反右”,正是在此期间,劳动教养实现了法律化与制度化,主要用以处理“右派分子”。“在青岛,毛泽东提出了对右派分子的处罚的上限:他说,要搞个劳动教养条例,除了少数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劳动教养”(1957年7月18日)。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通过,两日后,国务院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十分简略,仅有5条,不足千字,不仅没有具体规定劳教的程序与劳教人员的管理办法,竟然连劳教的期限都没有明确,导致一些人被劳教长达20多年,有“劳改有期,劳教无期”之说(直到1961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了第十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其中才规定劳教的期限,一般为2到3年,在执行期间,对表现不好的劳教人员,可以延长其劳教期限,至于延长多少,仍未言明)。由此可见当时的立法之草率。虽名曰“法律化”,由立法机关通过,却不脱政治斗争的劣迹。

据赵秉志、杨诚《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一书统计,1957年末,全国共收容劳教人员36983人,从1958年起开始剧增,至1960年达到劳教史上的高峰,共499523人。亲历劳教的“右派”则认为总数当在百万之多。

这一节苦难史,在正史的汗青之上,只留下一些宏大的概念与冰冷的数字。伟大的史笔在民间,杨显慧《夹边沟纪事》虽是小说体,却以近乎白描的笔法,书写了从1957年10月到1960年年底,甘肃省三千“右派”在酒泉市巴丹吉林沙漠边缘的夹边沟劳教农场生死存亡的惨剧(幸存者不足半数)。这不是实录,胜似实录,只是过于惊心动魄,过于残虐不仁,令后人不敢直视。此书常被拿来与《古拉格群岛》对比,夹边沟因而被称为中国的“古拉格”。在此,中国的劳教制度终于实现了与原型的无缝对接——美好的制度有不同的美好,罪恶的制度却有相同的罪恶。

在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教制度的作用被弱化。1966年,全国劳教场所年末在所人数近4万人,到1970年,降至4798人。这并非因为执政者洞悉到了劳教之恶,有意打压,而是因为,对付“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右派分子”等,已经无须使用劳教这一工具,直接关入“牛棚”,更加方便。

有人总结:“文革”导致“50年代以来劳动教养法制化的努力毁于一旦”。尽管此前“劳动教养法制化的努力”恍如蜻蜓点水,并不显著,十年浩劫,却摧毁了这一星可怜的努力。劳教近乎中止了,然而整个中国变成了茫无边际的劳教农场,大多数国人的人身自由都处于朝不保夕的险境。

回顾至此,且容我停顿一下。于建嵘先生将劳教制度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57年创立到“文革”时代,劳教被当作“政治斗争的工具”,或者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这取决于劳教诞生的政治语境,反过头来强化了劳教制度的性质与用途:它源于政治,虽然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却始终不能脱离政治、高于政治,政治是它的母亲,同时构成了它最大的局限。

 

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二)

 

“文革”结束,劳教制度进入第二阶段,转变为于建嵘所命名的“社会管治的手段”。

确切讲,第二阶段当从1979年底开始。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恢复劳教制度。其中第三条尤为关键:“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劳教期限从此确定,沿用至今。

恢复劳教,并非墨守成法,而是在废墟之上重建。1981年8月11日,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彭真视察秦皇岛市劳教所,一位侯姓负责人向他介绍墙上的标语:“我们过去写的内容和颜色,都是学监狱,写的是黑色大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现在改成了‘向昨天告别,同错误彻底决裂’,而且都是红字。”(《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年4月14日)

从“学监狱”一说,可见此前劳教的推行错位之严重。它的诞生,便是因为它所处理的对象不当判刑而关进监狱,换言之,它的存在必须有别于监狱,若学监狱,还要劳教做什么呢,干脆把劳教人员全部投入监狱好了。

一叶落知天下秋。标语的变迁,字体颜色的变迁,暗示劳教制度即将迎来微妙的改革。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转发了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四种适用对象,《办法》扩大为六种: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这(一)、(三)、(五),源自1957年的旧规。新增三款,(四)运用最广,“寻衅滋事、煽动闹事”云云,俨然一个无垠的口袋,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尤其适用于访民,他们在政府门口喊两句申冤或抗议的口号,便是“煽动闹事”。

由第一款可知,《办法》依旧沾满了意识形态的鲜明色彩,“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云云,如今读来,满腔杀气。不过大体而言,劳教制度的惩治对象就此发生了转移:“从处罚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分子的专政手段演变为惩罚那些破坏社会治安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人。”

《办法》运行二十年,渐显老态。于是在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推出《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关于劳教制度最完备的条例,打击面也是最广。劳教的适用对象从六种扩大到十种。因在1997年,反革命罪被废止,“反革命分子”终于消逝了,《规定》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办法》的第四款,《规定》仍作第四款,却像吃了大剂量的增肥药,扩充为“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新增四款,再加一个尾巴,共计五款:

(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诸君读完这十一款,也许与我一样望劳教而兴叹:终于见识了什么叫“法网”,什么叫“网罗天下”。《规定》加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三箭齐发,我们的任何违法行为,都无所逃于中国的天地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四十四条,将劳教期限明细化,分作九等:一年、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二年、二年三个月、二年六个月、二年九个月、三年。从形式上讲,这是一大进步。2005年9月13日,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更进一步,将劳教最高期限缩短为两年;同时还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教案件,全面实行聆询制度等。

相比这些孤弱的进步,国人眼中的劳教,更多表现为千疮百孔,沉疴难起。是故,新世纪以来,对劳教制度的批判与讨伐铺天盖地,废除劳教的声音此起彼伏,振聋发聩。我印象当中,从2004年开始,便有政协委员提案,法律学者发表公开信,人大代表提交建议,极力要求废除劳教制度,此后几乎每年每月都可闻回声如潮。而且,恶迹昭著的劳教案件——如一坨屎案、任建宇案、唐慧案等——每曝光一起,举国就哗然一次,废除劳教的呼声就高涨一个分贝,直至把警钟敲成了丧钟。

 

劳动、教育与改造

 

所谓劳教,顾名思义,即劳动、教育、培养。与其相应的是劳改,即劳动、改造。对此,我百思不得其解:制度的设计者为什么相信劳动能将坏人教育、改造为好人?

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开章明义,阐发劳教之目的: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这背后,则是欧文和马克思的指导思想:“完善的新人应该是在劳动之中和为了劳动而培养起来的。”“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的消毒剂。”

罚犯人或违法者劳动,亦无不可,劳动的苦役,系对其作恶的惩罚。不过,据劳教所的标语,“劳是手段,教是目的,有劳有教,心灵改造”,劳动能使劳教人员忏悔、自省、良知发现吗?为了今后不再承担劳役,他们就不敢再去违法吗?

劳动可以改造一个人,对此我深信不疑。不过这一改造,也许将其改造为好人或“社会主义新人”,也许将其改造为更麻木、更冷酷的恶人。当劳动作为一种惩罚,往往会令违法者厌恶劳动,劳动成为了他们的噩梦,而不是解药;在劳教所与监狱之中的繁重劳动与并不匹配的报酬,完全可能使劳动者的心理愈发变态,报复欲愈发强烈,其苦果,不论电影还是现实,无辜者都已经饱尝。

说到底,我们的人性,到底是喜欢劳动,还是讨厌劳动呢?我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恐怕还是后者居多。如此说来,劳教制度正企图从改造违法者的人性入手。然而,我始终认同康拉德的名言:我热爱人性,却知道人性不会得到改善!——这就是为什么,我对劳教制度一直心存犹疑。

我并不反对用劳役惩戒违法者,只是这种惩戒能否教化他们,我不怀一丝奢望。也许自由的丧失更能令他们幡然悔悟呢。劳教以及几乎所有的处罚,其功用首先在于惩戒,其次才是教化(许多时候都可望而不可即)。若将二者颠倒过来,只怕会适得其反,播种善因而收获恶果。

 

停用不是劳教的终点

 

关于劳教制度的缺陷与罪责,昭然天下,无须我再费口舌。这里只强调两点。第一,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它诞生于“肃反”,可视为“例外状态”,合法性先天不足。待中国进入法治国的正轨,劳教的血统便不容于宪法。《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性法律《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规范劳教制度的《办法》与《规定》既非法律,且劳教的处罚绕开了检察院与法院而由公安机关独断专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近乎是公安机关的“马甲”,劳教的权力沦为了公安机关及其背后的行政权的禁脔。单凭这两点,即可判定它是法治土壤之上的杂草,早该除根。

第二,从功用而言,劳教制度已经悖逆了设计者的初衷。它居于《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间,本该作为刑罚的补充,运行起来却喧宾夺主,压倒了刑罚。从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来讲,劳教人员受到的处罚,起点一年,以前最高可达四年,远远严厉于管制(最低三个月)、拘役(最低一个月,最长六个月)及短期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以至有些违法者宁愿被判刑,不愿被劳教。

有一著名案例。一个外地人在北京卖黄色光盘被抓,身上有30多张,依《规定》,当处劳教,此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张呢。“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六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六个月缓刑。”

这听起来好笑么?你的笑声却有些荒诞。当劳教沦为杂草,沦为笑柄,沦为荒诞剧的法律幕布,距离末日怕就不远了。

我得重申,废除劳教的关节点,不在观念,而在利益。我尝请教法院与司法局劳教管理处的朋友,他们都深悉劳教之弊,自承劳教当废,当然废除的前提,得把那帮工作人员安顿好。谁反对废除劳教或从根本上改革劳教呢,一是地方政府,二是公安机关。盖劳教若在,对他们利大于害。地方政府不愿失去劳教这个维稳的利器,公安部门不愿失去劳教这个独享的权力。据说,前些年,替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迟迟进入不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便源自公安部门的强大阻力。

如今,劳教制度的停用,未必能够说明利益之争已经被摆平。换言之,是停用,而非废除,恰恰印证了此间的妥协,利益之争犹在剧烈演化。停用不是劳教的终点,只是一个转折点。更艰巨的法治战争即将到来。进军的方向,是继续行政化还是司法化,是订立新法(如《违法行为矫治法》)还是将劳教并入刑法使其“轻罪化”,前路硝烟弥漫,变幻莫测。我只坚信一点,无论劳教的社会功能由哪个部门接管,它都不能重蹈作为公安机关的“一言堂”之覆辙,而必须纳入司法程序,接受司法权的制约。倘做不到这一点,所谓改革,不过是新瓶装旧酒,劳教虽死,阴魂不散,依然禁锢我们的自由。

 

2013年1月10日

 

供《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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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

羽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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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撰稿人,退步青年。撰有《从黄昏起飞》(花城出版社,2008)、《穿越午夜之门——影像里的爱欲与正义》(花城出版社,2009)、《百年孤影》(东方出版社,2010)、《酒罢问君三语》(宁波出版社,2012)、《少年游》(广西师大出版社,2014)、《岂有文章觉天下》(华夏出版社,2014)、《帝王学的迷津:杨度与近代中国》(福建教育出版社,2016)、《鹅城人物志》(广西师大出版社,20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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