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什么胜利,说什么感动
12月14日,兰州市检察院撤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举国瞩目的陈平福案暂时画上了句号,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兰州失业教师陈平福重获自由。这一结局,陈平福的辩护律师何辉新认为是“法治的胜利”。
我与何律师早在微博相识,一向佩服他的豪情与担当。西北男儿,慷慨悲歌,敢于代理陈平福案这种颇令一些律师避之唯恐不及的要案,便是勇者之举。不过,他所言“法治的胜利”,如果不是一种局中人所惯用的话语策略的话,我则有些不以为然。
其实不单是此案,这些年来,有多少重大案件和事件,但凡生出一个差强人意的结果,便见人高呼“法治的胜利”、“民意的胜利”、“微博的胜利”,恨不得敲锣打鼓,普天同庆。实则,那取胜之匙,未必出自法治、民意与微博的作用力;甚至那“胜利”,都不是名副其实,好比人家借了你五毛钱,你绞尽脑汁,费尽心力,耗时半年才讨回,这叫“胜利”么?充其量是物归原主,何况你没有索来利息,以及这半年的误工费。算起来,还是你亏了。
像陈平福案,如果恪守法治精神,则不足以成其为一个案件。陈平福在互联网上发表和转载的文章,有些尚可读到,相信世人阅后自有公断。也许你认为他偏激、急进,然而这仅限于言辞和思想,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非但不当入罪,反而应受宪法保护。批评政府并不一定就是危害国家,一个开放的政府完全容得下陈平福们的激烈批评——此案的结局正充分验证了这一点。
说到底,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案件,一个原来不该诞生的案件。检察院自动撤诉,毋宁是对此前错误起诉的及时弥补;法院准许检方撤诉,同样是在修复法治崩裂的决口。其本分所系,理当如此。否则,它们将陈平福定罪量刑,投入监牢,那才是制造冤案,令法治蒙羞受辱呢。打个比方,陈平福案相当于司法机关在千磨百折的法治路上挖出了一个陷坑,如今撤诉,等于填坑,令道路恢复常态。这一仗,你能说法治胜利了吗?法治之路并未因此平坦几分、拓宽几分。它自损一千,然后杀敌八百,只是抢回了失陷的阵地而已。
这连平手都算不上——陈平福丧失自由,长达半年之久,这笔账,何来补偿——焉能山呼胜利?假如只论结果,不究起因,所谓胜利,则如一些地方,本是政府疏于职守,引发灾难,随即执政者拼命抢险,成功救灾,以哀歌开幕,以赞歌落幕,灾祸被涂脂抹粉,升华为万紫千红的政绩工程——这样的“胜利”,不要也罢。我们宁愿陈平福案等人为的灾难永远不再发生。
借此比喻,再说感动。近年来,国人除了喜欢欢呼胜利,还常常感动于政府的举措而情不自已、涕泗横流。譬如灾难爆发后,政府积极救灾,鞠躬尽瘁,有些人便感动了;政府为死难者降半旗,默哀三日,有些人便感动了;政府公布了死难者的姓名,有些人便感动了。当然,他们更不免因“法治的胜利”、“民意的胜利”而感动。他们太容易感动,正如他们太容易取得胜利。他们的眼里仿佛开了一个泪水的批发店,他们的心中仿佛驻扎了一个大爱无疆的余秋雨或悲伤逆流成河的郭敬明。
我对感动者的眼泪之恐惧,并不弱于对政治家的眼泪之恐惧。后者的眼泪往往会迷醉国民的心神,前者的眼泪往往会造成一种自我麻醉,在从心底冉冉升起的幸福幻觉当中,他们忘却了政府的职责与自身的权利。无论政府救灾、致哀,还是公布死难者的名单,都是其本职所在。做到这一点,只是尽职,并不该受到赞赏;做不到这一点,便是失职,则该被弹劾。若为政府及其官员的尽职而感动,犹如为一个学生考到60分而骄傲,这只能说明,此前这个学生的成绩太差了,我们对他的期望值太低了,对于差生,偶尔激励一下未尝不可,但是我们需要明白,60分只是及格而已,他的目标应该是90分甚至100分,待其交上了满分的答卷,我们再去喜极而泣,那时的泪水更具含金量。
发达的泪腺,廉价的感动,对政府与感动者本身,都不是什么好事。因为政府不是你的男朋友,眼泪并不足以俘获他饥渴的心灵;政府更像是一头饥肠辘辘的猛虎,你的眼泪恰恰可能唤醒它沉睡的食欲。说到底,民众的眼泪非但无助于政府的进步,反而如甜蜜的催化剂,加速了它的腐化和堕落,导致其止步不前甚至大步倒退。这则大大违背了感动者的心愿,他们今天还是一只热泪盈眶的幸福羔羊,明天便化作了因政府退步而受难的猎物。
我们不是不能感动,却要看为什么而感动;我们不是不能欢呼胜利,却要看为什么而欢呼胜利。当政府考到60分,我们便感动不已,那么,他们不是合格的公仆,我们更非合格的公民。同理,陈平福案以检方撤诉而告终,既非法治的胜利,更非陈平福及其辩护律师的胜利,法治与陈平福们,仅仅避免了一败涂地。
说什么感动,说什么胜利?不过是一种阿Q主义的精神自慰。我们距离阿Q的时代有多近,距离公民的国度就有多远。
供《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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