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第一案”:银行如高墙,客户如蛋
“中国黄金第一案”从案发至今,恰好六载。一宗案件,拖上六年,可谓拉锯战,岁朘月耗,连正义女神都白发苍苍。然而,最可怕的结局,不是正义老了,而是正义病了,甚至死了。
前两天,终审判决终于出炉。正如大多深谙中国国情的悲观主义者所预测的那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济南市中院的原判,支持中国工商银行撤销宋荣贵126笔“纸黄金”交易。宋荣贵获利的那2100多万元,则须返还银行,当然,早在六年前,这笔巨款就被银行强行划走了,不然他怎会先起诉银行,后被银行反诉,引起这场惊师动众的“中国黄金第一案”呢。
“第一案”之说,一来因涉案金额巨大,二来,承办此案的法官说,“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判案依据”,法律空白,无从下口,前所未有,故曰第一。如此,案件自然难判了。不过在我这样的外行看来,此案似无那么复杂。“纸黄金”交易,本是一笔生意(法官判定,银行不是中介,而是参与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服务系统出现了漏洞,宋荣贵捡漏暴发,好比你我做生意,你脑子突然短路,报价报低了,我大股收货,转手高价卖出,日进斗金,难道这金子都该返还犯错的你吗?生意就是生意,总有人赚,有人亏,假如此中没有利润可逐,谁还去做生意呢。
此案发生后,新浪财经频道曾问卷调查,一共有两道问题:其一,“您认为当事人炒金的巨额所得是否是不当得利?银行是否有权扣回?”87.9%的投票者认为这并非不当得利,银行无权扣回;其二,“如果是您,是否会赚取这样的所得?”85.7%的投票者认为“会,有钱不赚是傻子,这么多钱谁不动心”。这大抵是民意的真实反应,若法律残缺,未尝不可参考一下。
“不当得利”的说法,让人记起了许霆案——在专家和媒体口中,“中国黄金第一案”常与许霆案相提并论。当年许霆案发,我便坚持认为是不当得利,只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无须入罪。结果,一审以盗窃罪论处,判无期;此后重审,改判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罪所得173826元全部发还作为受害方的银行。这个判决,至今犹令我耿耿。
那么,宋荣贵所得2100多万,属于不当得利吗?“中国黄金第一案”与许霆案并置一处,其实形似而神不似:许霆与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的复合关系;宋荣贵与银行之间是买卖关系,换言之,就是生意。既然是生意,宋荣贵因银行的漏洞而获益,并非“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成立的一大要件)。这暂且上升不到合法与非法之分,只关乎生意人的聪明与愚蠢、谨严与疏忽。银行是过错方,必须为其过错买单。
法理如此,现实却相反。当银行意识到自己的过错,非但不予弥补,反而倒打一耙,先扣留宋荣贵,迫其挂失银行卡,然后以“恶意操作”为由,自行划走其巨额收益。行径之强梁、霸道,简直与抢劫——而且是光天化日之下的公然行劫——无异。要说非法,这才叫非法呢。
这里且说银行。在我们所谈论的两起案件当中,有些民众,也许并不知其中的法理与情理纠葛,只是出于对银行的反感和忿恨,自动站在宋荣贵和许霆这一边。这让我想起刻在日本作家村上春树内心的那句话:在一堵坚硬的高墙和一只撞向它的蛋之间,不问对错,他会永远站在蛋这一边。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后者强横如墙,前者脆弱如蛋——这不啻是今日中国最残酷的事实之一。
银行与客户,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仅仅存在于银行的庄严口号与你的幻觉之中。反观现实,天平则向银行一端严重倾斜,用户被架上了飘渺的高空,往往身不由己,其升降,端看银行的脸色,除非你愿意脱离这架失衡的天平,不与银行发生任何关系。这里的道理十分简单。尽管依《商业银行法》第二条,与宋荣贵对簿公堂的工行,系依照此法与《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然而其性质,一半是官办企业(银行官员都有其行政级别),一半是垄断企业(不是一家独大,而是多家联合垄断),与其谈平等,犹如摸老虎屁股。
正因银行相对客户如天王老子一般的强势地位,它们才敢于在未经司法权裁决之前,扣留宋荣贵并强取其巨资;甚至,在司法不够独立的语境,它们可以通过施加财政与政治压力,来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许霆案中,有人重提“阶级司法”的概念,嘲讽法院与银行穿一条内裤;“中国黄金第一案”则再次印证了银行与法院的亲密关系,以及权贵阶级对正义的巨大破坏力。
高墙与蛋的战争,蛋的理性批判,最终只能化作非理性的诅咒,因为高墙及其象征的力量从来不讲理性。我不愿诅咒,且说一个异国的案例,以为对照。今年5月,汇丰银行在英国汉普郡的一台ATM机出现故障,取一百英镑,吐出两百,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故障期间,共有200名客户前来取款。虽然如警方所言,银行可以欺诈罪追究客户责任,汇丰银行却表示,他们不会追讨,因为是其自身出错,顾客不必为此负责。
中国的银行何时有此觉悟和气量呢?可惜,这不单是觉悟和气量的问题,甚至不单是银行的问题。
供搜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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