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有价,英雄无名
“最美女教师”张丽莉、“最美司机”吴斌,还有与吴斌同城的“最美妈妈”吴菊萍,这每一个“最美”的背后,都隐藏了一个忧伤的故事、一个残缺的中国。
吴斌舍身救人之前,只是一个平凡的司机,犹如张丽莉舍身救人之前,只是一个月薪千元的临时工。但是,事发后,显赫的荣耀如钱塘的潮汐,吞没了他们的肉身和魂灵。假如吴斌泉下有知,也许他会对纷至沓来的荣誉不知所措: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追授吴斌“杭州市见义勇为勇士”称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追授吴斌为省劳动模范,中国交通运输部授予吴斌“爱岗敬业驾驶员楷模”荣誉称号,中华全国总工会追授吴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有一项荣誉甚至引起了争议,即浙江省人民政府所追授的“革命烈士”。有人问:吴斌革了谁的命,为革命事业作出了什么贡献?和平年代,怎么还有革命和烈士呢?
这里有一个误会。不知是浙江省政府搞错了,还是媒体搞错了。如今,已经不兴叫“革命烈士”。执政者深知现时代的政治特色,故有意淡化、告别“革命”,而直呼“烈士”。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取代了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单看条例的名目,便可知其中的变迁。
那么,吴斌能否被授予烈士的荣誉呢?据《烈士褒扬条例》第8条第二款,为了抢救、保护公民生命财产而牺牲的公民,可评为烈士。由此,烈士之争可休矣。
除了对烈士之内涵的误解,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不是吴斌配不上烈士的荣光,而是烈士配不上吴斌的事迹——烈士的名目,早已泛滥成灾,有些官员,横死于街头,醉死于酒桌,战死于床笫,甚至淹死于粪池,至少属于“因公牺牲”,运气好一点,还能被评为烈士。烈士的身价因此严重贬值,烈士陵园的苍松翠柏之间,从此被植入枯黄的荒草。掺入了三聚氰胺的“烈士”,吴斌不要也罢。
这里且容我说开去。为什么烈士之名会落在一些作恶与腐败的官员头上,一来,基于我们的政治传统,要把丧事办成喜事,把灾难化作赞歌,于是需要烈士的红色遮羞布,掩盖权力的丑行和污痕;二来,也许你有所不知,烈士不仅是一种政治荣誉,其后还有经济的考量。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于去年进行了修改,修改稿与《烈士褒扬条例》同时施行。原稿第12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之时的月工资标准(若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则以后者为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烈士”与“因公牺牲”之间,相差40个月的工资,绝非一笔小数目。这正可以解释,为什么有时被认定为“因公牺牲”,犹嫌不足,一定要拼死拼活,评上“烈士”。这不是政治问题,而是经济问题。
改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抹平了“烈士”与“因公牺牲”的差距,将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提高到“(烈士牺牲之)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当然,病故的军人,除了“本人40个月的工资”,只能加上“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相比烈士,缩水九成。看来,烈士照样值钱呢。
假如烈士的身份不是军人,其一次性抚恤金,依然参照军人而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烈士褒扬条例》第12条)。除了抚恤金,还有褒扬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烈士褒扬条例》第11条)。这一大笔钱,决定了一些官员死后灵魂的归属感和政治方向。
这么说,只是就事论事,并非对烈士的英魂不敬。烈士有价,非但不会败坏烈士的情怀与精神,反而是对其光荣牺牲最温馨、实在的安慰。毕竟,烈属要为稻粱谋,他们生活安泰,九泉之下的烈士才能瞑目。再者,我们不必效法“雅尚玄远”的王衍,耻于谈钱,而呼之为“阿堵物”,精神与钱的纠葛,早被鲁迅先生一语道破:“自由固不是钱所能买到的,但能够为钱而卖掉。”(《娜拉走后怎样》)——烈士与钱的关系,当作如是观。
话说回来,吴斌是烈士也好,不是烈士也罢,毫不影响他在我们这些普罗心中的高贵地位。相比官方授予的“烈士”,我更愿意称他一声“英雄”。和平年代,英雄的身影,无须高大,无须壮烈,他只是将职业伦理的光芒,发扬到了一般人所无法企及的高度。这样的英雄,始于无名,终将归于无名。然而,英雄无名的背后,是人性的伟大。
供《中国经营报》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