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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的困局

 

 

当律师走上了转型中国的风口浪尖,律师协会随之成为焦点。

201431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发布了《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第八条规定:“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不难想见,在今日中国的司法环境之下,这将激起何其剧烈的争议。

且看律师界的反应。毛立新律师指出,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的保密义务原则上至一审公开开庭时即告解除”,《指引》第八条将律师对案件信息的保密义务延伸到“判决生效前”,“等于要求律师在公开开庭审理后仍要承担保密义务,这显然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有悖”。

这是法理上的辨析。还有程序上的批判:出台《指引》一级的文件,关系全体北京律师的切身利益,应召开律师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非由一个专业委员会代行立法,作为公器的律协,本该一视同仁,维护全体律师的权益,如今却沦为一些律师压制、打击另一些律师的私器。因此,陈有西律师总结《指引》:“一违章,二无公信力,三会导致分裂。”

“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则以一贯的反讽口气讥嘲道:鉴于北京市刑辩律师已经被北京律协废了武功,杨金柱愿与他们合办重大刑事案件,所有案件辩护的具体工作均由北京市刑辩律师完成,杨金柱只负责出庭辩护,并在博客上发表“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等,每个案件收费不能低于100万元。同时,“鉴于北京市律协隆重出台《指引》,为杨金柱提供发财机会,杨金柱决定给北京市律协的会长、副会长们每人赠送2万元红包,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的每个委员赠送1万元红包”。

所有炮火都轰向了律协,最尖锐的质问莫过于:律协是谁的律协?

《律师法》第五章共计四条,都是对律协的规范:“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由此定义,再也明白不过,律协是所有律师的律协。在中国,一个人但凡成为律师,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这遂构成了律协与作协等协会的一大显著区别:后者是选择性加入,换言之,你虽是作家,尚有不入作协的自由,前者则是强制性加入,而且要“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你想退出律协,恐怕只能告别律师生涯,这正是律协最不堪的一面。

法律规定,律协是自律性组织。然而,如你所知,中国的自律、自治,一向名实不副。譬如村委会,纵然名曰“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头上,还有一个村党支部(党委),村长的权力,还得受制于村支书,至少理论上如此。律协亦然。从中央到地方,律协大都设有党委,党委书记一职,由其所对应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官员兼任。这般自律、自治,好似骏马出栏,却有笼头羁绊,皇帝亲政,却有太后垂帘,其自由大打折扣,其滋味可想而知。

除了内置的羁縻,还有外在的束缚。中国对律师的管理,号称“两结合”,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相结合”,律师头上,共有两道紧箍咒,律协能管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厅、局)也能管律师。这两道紧箍咒,哪个更令法治路上的孙悟空头疼呢,或者说,两个管理者,倘出现冲突,该何去何从?事实上,这近乎是一个伪问题。律协内设党委,党委领导来自司法行政机关,话事权在谁手中,一目了然。此外,有些地方的律协(包括全国律协),秘书长同样出自司法行政机关,依律协章程,“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不去聘请律师,而去聘请司法部、司法局的官员,用意何在,莫非担心律师自律不足,请官爷“他律”律师?

也许我们无法断言,律协是谁的律协,却可判定,律协绝不仅仅是十数万中国律师的律协,律协所宣称的自律、自治,更像是障眼法,甚至,律协非但不是律师自治的家园与对抗公权力的盾牌,却化作权力者钳制律师的工具;律协非但不能保护,反而屡屡侵害律师的正当权益;在律师落难之际,律协非但未能施以援手,反而落井下石。也许正因此,律师才频频向律协开炮,北京市律协出台的《指引》才沦为众矢之的。

在我看来,律协陷入今日之困局,从其诞生之日起便已经注定。律协的设置,反应了一种治理术,这方面,更具说服力的案例当是作协。中国的作协体制,几乎照搬苏联,苏联作协正内在于公权力,所以我们的作协,虽标榜“作家自愿结合”,却不讳言党的领导、党和政府的意图。相比之下,律协还有些欲遮还羞呢。

这一治理术,可归于全能政府或全能主义政治名下。所谓全能,即政府妄自尊大、大包大揽,无所不为,为所欲为,把市场、社会、民间的活计都抢去了,本属社会自治、民间自主的领地,它非要横插一脚,甚而据为己有(耐人寻味的是,政府为什么如此恐惧社会自治呢,到底是民众自治能力不足,还是对执政的根基缺乏最起码的自信)。律师、作家、慈善等,都是受害者。最大的弊害在于,一面加剧了政治的僵化,一面加剧了社会的分裂。

关于政府对律师、律协的重重限制,有人解释,这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律师业发展的现状”,需要政府的指导和管理。这个理由令人哑然失笑。不说其他,假如一个国家,连作为法律人的律师都无力自律、自治,那么此国的人民,活该被奴役。现在的问题,压根不在律师有无自治的能力,而在政府对律师的暧昧态度,从而造就了律协的困局:律师欲自治而不能,政府欲放手而不舍。长此以往,不仅将导致律师内部的严重裂变,还可能激化那些向往自治的律师与政府的对立。

 

2014424

 

供《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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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

羽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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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撰稿人,退步青年。撰有《从黄昏起飞》(花城出版社,2008)、《穿越午夜之门——影像里的爱欲与正义》(花城出版社,2009)、《百年孤影》(东方出版社,2010)、《酒罢问君三语》(宁波出版社,2012)、《少年游》(广西师大出版社,2014)、《岂有文章觉天下》(华夏出版社,2014)、《帝王学的迷津:杨度与近代中国》(福建教育出版社,2016)、《鹅城人物志》(广西师大出版社,20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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