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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清点近年来楼房倒塌事故,宁波便占三起,其中两起发生在奉化。200995日,奉化锦屏街道南门社区西溪路的一幢5层居民楼倒塌,其房龄仅22年。20121216日,宁波市江东区徐戎三村2号楼倒塌,其房龄仅23年。201444日,奉化锦屏街道居敬小区29幢楼倒塌,其房龄仅20年。记得2010年,住建部的一位官员说过:“我国是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却只能持续25-30年。”相比之下,宁波这三幢楼的寿命,竟不及平均值,可谓早逝,使人扼腕。倘对比外国,美国建筑的平均寿命是74年,英国则高达132年,直教人怒而拍案。

这三起事故,我都是近距离的旁观者。令我惊诧不已的不止楼房的短命,还包括政府的反应,与民众对政府的态度。这里正有一个问题值得深究:楼房倒塌,政府责任几何?假如政府的责任并不像公众批判的那么大,为什么会出现集矢于政府的现状?

罪魁祸首,自然是房地产开发商,要追责、索赔,首先找他们。如《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责任者即开发商,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依法向施工单位追偿。此间,政府应该扮演裁判的角色。

政府的责任,主要在监管,如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若监管不力,或者故意纵容,徇私舞弊,如明知建筑工程存在重大漏洞,却按合格工程验收,则必须被追责,“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依《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必须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譬如居敬小区的29幢楼,20141月,曾被评定为“C级危房”,属于只需加固的“局部危房”;倒塌前一天,曾有危房检测机构受邀前来,得出了“还能住三五年”的评定。这一环节的责任,千万不可轻忽。

假如政府的责任仅限于此,显然要轻于房地产开发商,为什么公众与舆论的批判火力,落在政府身上,却远远重于开发商身上?

第一个原因,说来倒也好笑:开发商消失了。相比建筑物的短暂寿命,开发商的寿命往往更短。如轰然倒塌的居敬小区29幢楼,由奉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象山第一建筑公司施工。如今,开发商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注册地址奉化市南山路162号,现为奉化市国税局的办公场所;至于施工单位,则分拆为浙江建安实业股份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冤无头,债无主(依法律,责任者虽然被吊销、分拆,法律主体仍在,依然要承担责任),民众只能找政府,这大抵是一种惯性思维。

这便引出第二个原因:在一些国人眼中,政府与房地产商,不是一直穿同一条裤子、近乎一体么,骂将起来,就是狼狈为奸。事故爆发,人们发现,一条裤腿竟然空了,那必须紧抓另一条日渐丰硕的裤腿。休怪草民的想法偏颇,反观现实,当业主与房地产商发生冲突,本该中立的政府,屁股大都不由自主挪向了后者。

第三个原因,在于政府的自我定位,作为全能者,一贯大包大揽,无所不为。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有多大权力,便承担多大责任。全能政府,永远是国家灾难的最大责任人。我有一个朋友发问:为什么房屋倒塌以后,外国人去找保险公司,中国人却去找政府?道理十分简单,因为政府把保险公司,把市场、社会、民间的活计都抢去了。为今之计,政府挥刀自宫,放权是第一要务。

第四个原因,则指向吾国的房屋产权制度。城中高堂广厦,琼楼玉宇,根基莫非国土,七十年土地使用权的枷锁,使我们端坐房中,始终有一种置身虚空的过客之感。当业主形同租客,开发商好似管家,政府才是主人,房屋化作废墟,我们丧尽所有,不找土地的主人,还能找谁呢。

 

201448

 

供《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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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

羽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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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撰稿人,退步青年。撰有《从黄昏起飞》(花城出版社,2008)、《穿越午夜之门——影像里的爱欲与正义》(花城出版社,2009)、《百年孤影》(东方出版社,2010)、《酒罢问君三语》(宁波出版社,2012)、《少年游》(广西师大出版社,2014)、《岂有文章觉天下》(华夏出版社,2014)、《帝王学的迷津:杨度与近代中国》(福建教育出版社,2016)、《鹅城人物志》(广西师大出版社,20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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