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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所宣判的案件,王书金案绝非最醒目的一宗。如果不是基于与聂树斌案的关联,此案未必能得到舆论的垂青。然而,置于薄熙来案、夏俊峰案、韩磊案、李某某案当中,它却别有一番意味。

2013年9月27日,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老实说,这一结果,不太出人意料。以王书金所犯的累累恶行,处以极刑,争议远远小于夏俊峰案。二审翻盘,几无可能。但凡对中国法治生态稍有了解,都不会期待过高。

也许,公众最关注的情节,不在结局,而在过程: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故意杀人犯罪系其所为,是否为法院采纳。有人认为,一旦法院采纳,沉冤近二十载的聂树斌案便可平反。

王书金案二审,曾三次开庭,跨度达六年之久(第一次开庭在2007年7月31日,第二次开庭在2013年6月25日,第三次开庭在2013年7月10日)。庭审之际,出现了法律人称之为“奇妙”、“中国诉讼史上罕见”的一幕:“被告人在法庭上费尽心力要求追究他的未被追究的犯罪,检察官的目标却是千方百计地证明那不是被告人所犯之罪。”通常来讲,都是控方(检察官)力证其罪,辩方(律师)力证其轻罪或无罪,此案却使检察官与律师的角色颠倒了过来,实在令人莫名惊诧。

事实上,检察官有“客观义务”之说,有罪自然要指控,无罪却也得辨明。在法院宣判之前,倘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9条)。如王书金案二审,不能因为王书金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故意杀人犯罪系其所为,便顺水推舟,予以控诉,这还得看事实与证据的力度;一旦事实与证据并不足以支撑王书金的供述,检察官别无选择,必须有一说一,证其与此罪行无关。所以,这貌似矛盾的一幕,虽然稀罕,却一点都不荒谬。

公众对此案的认知,还有一点误区,即将此案与聂树斌案的平反牢牢捆绑在一起。从理论上讲,两者并无必然关系。哪怕王书金的供述不为法院采纳,只要聂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该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而平反。当然,这是“从理论上讲”,近乎废话。倘严格遵循法理,聂案早就平反了。正因“疑罪从无”的原则被摒弃,公众才寄望于王书金案的二审,如果法院认同了王书金的上诉理由,判定他是奸杀康菊花的真凶,便可推论,聂树斌不是凶手,这则构成了为其平反的一条曲径。

如今,这条曲径却被斩断了。同一家法院,审理聂树斌案,不曾“疑罪从无”;审理王书金案,反而“疑罪从无”。我们自然鼓励这种“疑罪从无”,只是希望法院能一以贯之,一视同仁。贺卫方呼吁:“今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排除了王书金杀死康姓女的嫌疑。那么,我们现在可以名正言顺地要求该院也遵循同样的原则,重审疑云密布的聂树斌案。”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称,应该把认定王书金不是聂案真凶的证据标准,套用到对聂案的复查,“要说王书金不是凶手,那么聂树斌更不应该是凶手”。

王书金案的问题,不在案件之中,而在案件之外。说到底,就是选择性司法。拿“疑罪从无”来说,这不仅是王书金案与聂树斌案的区别,还是王书金案与夏俊峰案的区别。夏案何尝不是证据薄弱,疑点重重,然而,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一律疑罪从有,终于在王书金案二审宣判前两天,核准并执行了夏俊峰的死刑。

再说远一点,夏俊峰案与薄谷开来案,都被处以故意杀人罪,却一个死刑,一个死缓,论犯罪情节之恶劣,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前者一定压过后者么?法庭之上的天平,从未端正。

选择性司法的最大毒害,不仅在于破坏了法律的平等,更在于破坏了正义的水源。当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法律便离正义越来越远。当王子犯法不能与庶民同罪,庶民头上的冤案必将接踵而至。

对于二审判决,王书金不服。他说“我干的就是我干的,你不能让别人背黑锅,这不公平”。这场要求“判我有罪”的法律剧,不知接下来如何上演?只希望在其剧终的那一刻,能看到对聂树斌案的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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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

羽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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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撰稿人,退步青年。撰有《从黄昏起飞》(花城出版社,2008)、《穿越午夜之门——影像里的爱欲与正义》(花城出版社,2009)、《百年孤影》(东方出版社,2010)、《酒罢问君三语》(宁波出版社,2012)、《少年游》(广西师大出版社,2014)、《岂有文章觉天下》(华夏出版社,2014)、《帝王学的迷津:杨度与近代中国》(福建教育出版社,2016)、《鹅城人物志》(广西师大出版社,20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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