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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查身份证,我查警察证
  
  
  这次修改《居民身份证法》,不仅事先毫无征兆,连征求意见的程序都能省则省。不知是因为此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激起的巨大风波,令立法者有如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还是一向颟顸的立法者认为,修正案已经足够完善,无须社会公议。不管是什么原由,事实已经摆在眼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居民身份证法进行六处修改。
  这六处修正,譬如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一代身份证,将指纹信息纳入二代身份证等,都备受争议,前者的问题在于政府强制,后者的问题在于指纹备案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然而最大的争议,乃是修正案草案扩大了警察查验身份证的范围。
  现行法律规定了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身份证的四种情形: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之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三是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四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无底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按理说,有了第四种,则不必再修改,反正,警察要查身份证,不符前三种,都可以推到“其他情形”头上,至于什么是“其他情形”呢,警察说了算。不曾想,这次硬生生增加了一种,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情形)”。
  反观现实,你会发现,警察查验身份证,最多的场合恰恰就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会场等。所以新添这一款,可谓对现实的充分印证。不过,问题并不仅仅在于警察可以在哪些情形、哪些地方查验你的身份证,更在于,他凭什么查验你的身份证,你是否有权拒绝他的查验——这后一点尤其关键。
  查验身份证属于“截停权”。法律赋予警察截停权,乃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然而,公共利益虽然至关重要,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同样神圣不容侵犯。二者之间如何平衡,则关系到公权力的边界之划定。
  举例来说,我去赶火车,走到火车站门口,忽然被警察拦住,要查我的身份证,众目睽睽之下,我可能有些难堪,甚至耽误了赶火车的时间——这些都不要紧,问题是,警察为什么要查我,而非查我身边的张三李四。难道就因为我獐头鼠目,看上去像天外来客;膀阔腰圆,看上去像江洋大盗?难道这种查验的理由,仅仅在于警察大人的一念之间?
  西方有一个相关的说法,叫“合理怀疑”,具体到我们的论题,即警察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你在从事、已经从事或者即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就可以将你截停,盘问你,查验你的身份证。但是,怎么怀疑,如何是“合理的怀疑”(这一点,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都语焉不详,他们只能宣称:“试图解释‘合理的怀疑’此一词语,反而往往无法让陪审员更加明白其意涵何在。”对此说法,德肖维茨斥之为“一种知识分子的敷衍姿态”),还是由警察一言而决。譬如他称你背包鼓起了一大块,怀疑其中藏有凶器,令你停下接受查验,你能怎么办,尽管你深知你的包里只装了一床母亲亲手缝制的绣花棉被。当怀疑权掌握在强悍的警察手里,你百口莫辩,只能乖乖就范。
  在我看来,如果我们的立法,一味纠结于警察凭什么查验公民身份证,以及在哪些情形之下需要查验等,必将陷入误区,滋长执法的难度。因为在中国,警察权始终硕大无朋,公民权则弱不禁风,可惜立法者的意图,却是在加固警察的权力,对公民的权利不闻不问。须知,警察有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权力,公民同样有不受警察查验的权力。《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为什么不去规定,在哪些情形之下,公民可以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呢?
  至少,它应该规定,警察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之时,需要主动做什么,如亮出警察证,说明查验的理由,姑且不论其理由是否充分,能否服人。你要查我的身份证,我为什么不能查你的警察证,记下你的警号?这本来是一种同等的权力,却在行政权一家独大的语境之下,不由自主向警察一方倾斜。
  最后说一个案例,供立法者参看。我的大学同学某君,来自东北,身高体壮,面如黑炭,左颊有一块伤疤,看起来颇像凶神恶煞。他说每次从北京西站转车,都要被警察拦住,盘问再三,查验身份证与学生证再三,才满脸狐疑,放他离去。其实他是一个十分羞涩的人,每被查验,每逢人流之中投来异样的目光,心中深感不平,但他能怎么办呢——大学毕业,他去广东当了警察。
  
  供《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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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

羽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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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撰稿人,退步青年。撰有《从黄昏起飞》(花城出版社,2008)、《穿越午夜之门——影像里的爱欲与正义》(花城出版社,2009)、《百年孤影》(东方出版社,2010)、《酒罢问君三语》(宁波出版社,2012)、《少年游》(广西师大出版社,2014)、《岂有文章觉天下》(华夏出版社,2014)、《帝王学的迷津:杨度与近代中国》(福建教育出版社,2016)、《鹅城人物志》(广西师大出版社,20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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